CRPD 的發現與改變

CRPD

前言

身心障礙者可能因生理限制影響生活,但社會環境中的障礙限制更可能使得生活、學習、工作等受到極大阻礙,要在生活中實踐公民權利格外困難。

在 2006 年,聯合國通過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─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(全稱「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」,或簡稱「CRPD」),為保護身心障礙者免於各種歧視及權利侵犯,確保公平參與社會,完全並平等地享有人權及基本自由,消弭社會各面向中的不平等。

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指引締約國家,在國家體制內社會各方面改善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生活。透過友善環境、法律權益維護、社會政策的營造,保障基本人權,減少社會參與及生活中的不友善及不平等因子,將促使障礙者在社會中平等和自由地生活。

時至今日,我們仍有許多值得進步的地方。

尤其,身心障礙者「文化近用」經驗普遍不佳,不僅影響參與社會的意願,更遑論權益落實。

而「文化近用」有三個層次,第一層是必須「到得了」,破除行動上的障礙;第二層「資訊的對等」,讓所有人都能平等地得到各項資訊;第三層是「文化意涵的轉譯」,協助使用者理解意義,得到感動,帶動學習。

伊甸基金會提供障礙者社會服務,更致力「身心障礙者的文化參與」,在其中有甚麼不為人知的故事呢?

呈現在本次線上展覽中的作品,即是打開身心障礙者故事箱的鑰匙,更是生命中酸甜苦辣的真實紀錄。


關於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

一、為什麼會有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?

為了防止身心障礙者 ( 或簡稱:身障者 ) 被歧視的狀況越來越嚴重,以及各種權利受到侵犯,所以聯合國在 2006 年決定要立法宣示 保障全世界的身障者,這個法律的名稱是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,或者你也會聽到「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,或是「CRPD」。

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立法之後,全世界許多國家都同意在他們自己的國家使用這個法律,台灣在 2014 年 8 月也由總統代表全體國民同意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在台灣實施。

二、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的介紹 (易讀版內容)

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這份文件規定了國家要保障各種 性別、各種膚色、各種宗教、以及各種障礙類別的身障者能夠順利生 活的各種事項,包含權利、自由、平等、不歧視、無障礙、自立生活、 交通、健康、教育……等等內容


CRPD第 21 條 保障言論自由和容易取得資訊 (易讀版內容)

國家應該要保障身心障礙者擁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,包括:

  1. 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(例如:政府機關、博物館、車站、郵局…… 等等),要使用適合各種類別的身心障礙者容易理解的方式,提供資訊。
  2. 鼓勵其他公司、機構,也使用身心障礙者能夠理解的方式提供資訊。
  3. 鼓勵大眾媒體(包括在網路上提供資訊的網路記者、作者…等等),使用讓身心障礙者容易理解的方法呈現資訊。
  4. 協助使用手語。

CRPD 第 30 條 參與文化生活、康樂、休閒與體育活動 (易讀版內容)

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和其他人一樣,可以參與文化、休閒、運動的權利,國家要做到下面這些事:

  1. 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以去公共展覽空間 ( 例如:美術館、博物館、 古蹟、劇場 ) 參觀和看表演。
  2. 確保公共展覽空間提供無障礙的設施和環境;以及容易理解的路 線指示和導覽介紹。
  3. 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以順利的欣賞電視、電影節目。
  4. 確保身心障礙者不會因為智慧財產權法的影響,而無法獲得閱讀的權利。
  5. 協助身心障礙者發揮藝術和創意的才能。
  6. 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各項運動。
  7. 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以使用各種體育場館和進入觀光園區。
  8. 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和其他兒童一樣,可以參加遊戲、和使用各種 遊樂設施。
  9. 身心障礙者參加運動或旅行時,如果有需要的話,他們可以得到 足夠的協助。